法制網北京6月13日訊 記者 張維 教育部今日公佈《關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核准與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章程中客觀表述學校的組織特征與定位,並且以章程建設推動高校綜合改革。
  根據通知,目前尚未報送章程核准稿的“985工程”建設高校,務必在2014年6月15日前,將核准稿報送教育部;尚未報送章程核准稿的“211工程”建設高校,務必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照管理關係,將核准稿報送教育部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軍隊系統高校除外)。對於不能按時完成的,學校領導要向教育部說明情況,明確責任。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各地要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要求,健全工作機制,制訂實施規劃,依法開展章程核准工作;同時建立指導、督查機制,推動高校加快章程起草工作。要按照核准工作需要,組建本省(區、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聘請政府有關領導擔任委員會負責人,加強部門合作,提高委員會評議的權威性。各省級教育部門要優先核准“211工程”高校章程。
  高校要在學校主頁設置專門欄目、突出位置公佈章程並配發解讀文章、相關規定等方式積極宣傳;對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沒有依據的,不適應學校改革發展實踐要求的,要及時予以廢止或者修改;要指定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出台重大改革發展決策、制度規範,要依法、依章程實施合法性審查。校長要作為章程執行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章程執行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內容,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專門報告;高校還要建立保障師生及利益相關方依據章程對學校行為提出異議的申訴機制,對申訴請求要及時做出書面答覆,涉及對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義的,要及時進行解釋。教育行政部門對涉及章程執行異議的申訴或者行政覆議請求,要依據章程的表述做具體判斷。  (原標題: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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